【鈺寶-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鈺寶-創公告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最高不超過3,000千股。此舉旨在透過策略性投資者籌集資金,以充實營運資金並健全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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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5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6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6日 09:41(收集後1小時41分鐘)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5
2. 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 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 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以不超過3,000仟股為限,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5. 得私募額度:
本次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私募股數:2,000仟股
第二次預計私募股數:1,000仟股
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當次未發行之股數得併同下次發行,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000仟股為限。
6.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面額10元為訂定原則,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以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與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 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及強化與策略合作夥伴間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9. 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 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 參考價格:不適用
12. 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4.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 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 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 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私募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範圍內訂之,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依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重大變動者,應洽商證券承銷商出具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已委請證券承銷商辦理,評估意見書請參閱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