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領】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及非關係人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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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領】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及非關係人取得土地
  • 統領公司宣布向關係人及三位非關係人自然人取得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福泰段之土地,總交易金額為新臺幣7.73億元,未來將用於自主開發建案,無需與地主合建。
  • Source: PR Times
  • Date: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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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公司宣布向關係人及三位非關係人自然人取得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福泰段之土地,總交易金額為新臺幣7.73億元,未來將用於自主開發建案,無需與地主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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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及非關係人取得土地 (2026年6月16日), 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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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Times
Date
2026年6月16日
統領公司宣布向關係人及三位非關係人自然人取得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福泰段之土地,總交易金額為新臺幣7.73億元,未來將用於自主開發建案,無需與地主合建。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6月16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6月17日 17:00(發表後32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6月18日 16:53(收集後23小時53分鐘)
1.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北市新莊區福泰段40-0地號土地,持分共計755,146,579/1,000,000,000

2. 事實發生日:114/9/16~115/6/16

3. 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6月16日

4. 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 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合計面積:1,876.01平方公尺,約567.4931坪
每坪單價:約136.2萬元
交易總金額:新臺幣773,055,298元整。

6.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關係人:翁俊治/董事、翁如宜/董事、翁華廷/董事、陳穎湄/董事之配偶、翁華利/董事、廖婉齡/董事之配偶、翁世承/董事之子
非關係人:3位自然人

7. 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集團土地規劃。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均為自然人,且與交易相對人無關係。
前次移轉價格:贈與或年代久遠無資料記錄原交易價格。
前次移轉日期:66年10月及100年4月

8.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 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 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依合約規定

11.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鑑價報告及議價
決策單位:董事會

12.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新台幣787,112,930元。

13. 專業估價師姓名:
巫智豪

14. 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8)北市估字第000274號

15. 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 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 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 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 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 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 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未來公司開發建案擁有自主權,無需與地主合建。

24. 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5. 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 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5 年6 月16 日

27. 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 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 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 其他敘明事項:

常見問題

統領公司此次取得土地的總金額是多少?

交易總金額為新臺幣773,055,298元。

這塊土地位於哪裡?

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福泰段40-0地號。

為什麼選擇與關係人交易?

因屬集團土地整合規劃,有利未來開發自主性。

交易是否經過專業估價?

是,由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進行估價,金額為7.87億元。

這筆交易對公司未來發展有何意義?

使公司未來建案擁有完全主導權,無需與地主合建,提升開發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