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奇偶(GNI)董事會決議擬發行60萬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此為無償發行,旨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並透過激勵員工來提升公司業績。股票的授予條件與公司整體績效及個人績效有關。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9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4月10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19日 04:35(收集後212小時35分鐘)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9
2. 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 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 既得條件:
(1)公司整體績效:
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
(A)合併營業收入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B)合併營業利益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2)員工個人績效:
(A)個人考績達B級以上。
(B)未曾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
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C)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6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40%。
(D)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E)上述股數以小數點第一位無條件進入計算至整位數。
(3)但因國際或產業情勢致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
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調整。
5.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之股份。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離職生效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
得之股份。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
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
之股份。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於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
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如員工為自願請調轉任者,其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 其他發行條件: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決議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暨風險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得獲配或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悉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8.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
9.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5年4月1日(董事會召集通知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其金額分別為:
5,960,880元、15,524,497元、7,205,473元。
10.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115年4月1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
情形於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分別為:0.077元、0.226元、0.105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 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交付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
關鍵詞: 重大訊息
2. 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 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 既得條件:
(1)公司整體績效:
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
(A)合併營業收入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B)合併營業利益較前一年成長10%或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長5%。
(2)員工個人績效:
(A)個人考績達B級以上。
(B)未曾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
經營守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C)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6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40%。
(D)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E)上述股數以小數點第一位無條件進入計算至整位數。
(3)但因國際或產業情勢致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
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調整。
5.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之股份。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離職生效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
得之股份。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
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
之股份。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於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
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如員工為自願請調轉任者,其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 其他發行條件: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決議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暨風險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得獲配或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悉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8.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
9.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5年4月1日(董事會召集通知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其金額分別為:
5,960,880元、15,524,497元、7,205,473元。
10.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115年4月1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
情形於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分別為:0.077元、0.226元、0.105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 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交付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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