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26)最高法民申1724號

4. 事實發生日: 115/07/02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公告與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案件,並於112年7月15日公告本訴訟案件之一審判決結果,於114年12月13日公告二審判決結果,經本公司向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文件,於115年7月2日收受委任律師通知該法院裁定駁回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6. 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協助後續法律事宜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據相關會計準則,評估其對財務及業務的影響,及依會計師查核結果進行後續處理。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未經過台灣法院之認可,中國判決於台灣地區無執行力,目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本公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定有瑕疵,將循兩岸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9. 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審判決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金額約人民幣30.29億元。

FACT BOX · 重點整理

  • 來源:PR Times
  • 分類:新聞
  • 相關組織: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日期108年3月28日 / 11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