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陽】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限制

凌陽公司於115年6月15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解除三名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允許其於任職期間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決議符合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對財務業務無影響。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6月15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6月16日 17:00(發表後32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6月16日 17:18(收集後18分鐘)
1. 股東會決議日:115/06/15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台灣樂菲(股)公司代表人詹文雄――董事
(2) 蔡智杰――董事
(3) 陳瑞琦――獨立董事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案經表決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常見問題

凌陽公司為何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允許特定董事在相同領域兼任,以利專業資源整合。

哪些董事獲得競業行為許可?

詹文雄(台灣樂菲代表人)、蔡智杰、陳瑞琦三位董事獲准於任職期間從事類似業務。

此決議對凌陽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明確表示此舉對財務與業務運作無任何影響,屬治理彈性調整。

競業許可是否涉及中國大陸事業?

不適用。公告中明確指出無董事從事大陸地區相關營業或投資。

此類決議需符合哪些法律程序?

依公司法第209條,須過半數股東出席,且出席者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