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鼎】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京鼎董事會已決議訂定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總計將發行160萬單位,員工任職滿二年後可逐步行使,旨在提升員工積極性並貢獻於企業成長。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8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9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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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會決議日期: 115/05/08
2.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數為1,600,000單位。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600,000股。
7. 認股價格: 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 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與本公司間之委任合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有行使權),於解聘當日起失效。
(三)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留職停薪: 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權利者或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關鍵字: 重大訊息
2.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數為1,600,000單位。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600,000股。
7. 認股價格: 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 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與本公司間之委任合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有行使權),於解聘當日起失效。
(三)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留職停薪: 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權利者或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關鍵字: 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