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競業行為

中鼎工程於115年5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許可楊宗興、余俊彥、吳亦圭等9名董事從事競業行為,即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職務。
businessNQ 45/100出典:PR Times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25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26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31日 20:12(收集後132小時12分鐘)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興利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楊宗興、興利開發(股)公司代表人余俊彥、吳亦圭、席家宜、海英俊、財團法人中技社代表人潘文炎、李建中、陳一芳、顏輝煌。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表決結果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常見問題

中鼎董事是否可從事競業?

經股東會決議許可,可擔任與本公司業務類似公司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