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鴻】股東常會決議許可本公司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中鴻鋼鐵於2026年5月22日召開股東常會,會中決議許可董事朱敏及黃崑濱從事競業行為。朱敏被許可擔任太平洋船舶貨物裝卸公司監察人,黃崑濱則被許可擔任中宇環保工程公司董事。本決議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人事NQ 70/100出典:PR Times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22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23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24日 08:55(收集後24小時55分鐘)
1. 股東會決議日: 115/05/22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朱敏,本公司董事。
(2) 黃崑濱,本公司董事。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 朱敏:太平洋船舶貨物裝卸(股)公司監察人。
(2) 黃崑濱董事:中宇環保工程(股)公司董事。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常見問題

什麼是競業行為許可?

指公司董事若擔任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的職務時,需依公司法向股東會申請解除競業禁止,以釐清權利義務。

為什麼需要公告此消息?

根據台灣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從事競業行為須經股東會決議並公開揭露,以保障股東權益。

投資人應如何看待此訊息?

這屬於上市公司正常的公司治理程序,用以說明董事兼職行為已符合法規要求,對公司運作無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