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公告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第28屆董事競業禁止案

中工於2026年5月21日召開股東常會,通過了解除第28屆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その他NQ 70/100出典:PR Times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5月21日 09:00
  • 🔍 收集: 2026年5月22日 08:00(發表後23小時0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5月22日 11:29(收集後3小時29分鐘)
1. 股東會決議日: 115/05/21
2.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鄭斯聰(自然人董事)
常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昭龍(董事代表人)
源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明宏(董事代表人)
獨立董事:陳世洋
獨立董事:林鴻達
3.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115/05/21~118/05/20
5. 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本案照董事會所提原議案通過。
6. 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無
11. 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
12.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常見問題

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是什麼?

董事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之業務,亦不得兼任競業公司之董事。

為什麼需要股東會決議解除?

依據公司法,董事欲從事競業行為,須經股東會決議許可。

解除競業禁止義務需要多少比例的贊成?

本案需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