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15年1月1日上午8時許,在工作的台中市某處工地外,飲用含有酒精成分的保力達飲料。

陳男同日中午11時30分,在體內酒精成分尚未代謝殆盡時,騎乘機車離開工地,行經烏日區一處巷口時,未注意陳楊姓行人徒步穿越道路撞上對方,造成行人當場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創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等傷害。

警方獲報到場後,對陳男進行酒測,酒測值每公升0.53毫克。傷者經緊急送醫後,因中樞神經損傷,延至1月2日晚間11時4分,傷重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據相關證據,將陳男依刑法公共危險致死罪嫌起訴,將由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編輯:李錫璋)1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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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中央社 CNA
  • 分類:新聞
  • 原文日期:民國115年1月1日 / 民國1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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