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討5700萬元案 更一審判邱瓈寬執行給付
曾志偉が故裴祥泉の遺言執行人である邱瓈寬に対し、5700万元の債務返還を求めた訴訟で、高等法院更一審は邱瓈寬に給付を命じた。裴祥泉は生前、曾志偉から8本の映画配給収益と借入金として計5700万元を借りていた。一審は曾志偉敗訴だったが、二審で裴祥泉の筆跡鑑定により債務が認定され、更一審で邱瓈寬が遺産範囲内で債務を清算するよう命じられた。
📋 文章處理履歷
- 📰 發表: 2026年4月8日 15:17
- 🔍 收集: 2026年4月8日 16:00(發表後43分鐘)
- 🤖 AI分析完成: 2026年4月15日 20:44(收集後172小時44分鐘)
全案緣於,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去世,裴於同年1月21日所立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遺囑記載:「...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都給...要記得還給曾志偉」等語。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期間,曾志偉主張,裴祥泉以遺囑指定邱瓈寬為該遺囑執行人,因此應由邱瓈寬就裴祥泉遺產範圍內,執行清償本件債務給付5700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之間存有委任契約,雙方於92年3月18日結算時,已確認裴祥泉應返還曾志偉5700萬元,此委任關係於裴祥泉死亡而消滅,裴祥泉遺囑具真實有效性,可認此債務是屬裴祥泉的遺產(消極財產),並交由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辦理清償 等事宜,因此裴祥泉對曾志偉所負債務的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
高院更一審表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及繼承的法律關係認定,本件曾志偉請求邱瓈寬於裴祥泉的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為有理由。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408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8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民國88年4月12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92年3月18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期間,曾志偉主張,裴祥泉以遺囑指定邱瓈寬為該遺囑執行人,因此應由邱瓈寬就裴祥泉遺產範圍內,執行清償本件債務給付5700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之間存有委任契約,雙方於92年3月18日結算時,已確認裴祥泉應返還曾志偉5700萬元,此委任關係於裴祥泉死亡而消滅,裴祥泉遺囑具真實有效性,可認此債務是屬裴祥泉的遺產(消極財產),並交由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辦理清償 等事宜,因此裴祥泉對曾志偉所負債務的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
高院更一審表示,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及繼承的法律關係認定,本件曾志偉請求邱瓈寬於裴祥泉的遺產範圍內,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為有理由。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408